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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制女工“三期”权益同样受保护
2011年10月6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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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今年3月,我应聘到一家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总裁秘书,代表处要求我和一家有名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75日,我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7周,我第二天就告诉了代表处。代表处于78日通知和我解除聘用关系,把我退回人力资源公司。715日,人力资源公司通知我去领劳动手册和退工单,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
接线员:你怀孕的事情告诉过人力资源公司吗?
 
女职工:78日,代表处要和我解除聘用关系的当天我就赶到人力资源公司去了,把我怀孕的情况也告诉了公司。但公司说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用工单位解除聘用则我和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接线员: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妇保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你虽然是派遣制员工,但你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样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对“三期”女职工的义务。
 
女职工:那人力资源公司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支付我的工资呢?是最低工资吗?
 
接线员:根据上海市《关于仲裁案件处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是在被退回前怀孕的,因此人力资源公司应该按照原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不是按照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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