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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宣布起诉邹恒甫 用法律还一个清白
2012年9月1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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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邹恒甫在微博上炮轰北大事件,引起各方关注。今天下午17时39分,北京大学新闻网贴出通告,宣布正式起诉邹恒甫。历时10天的“北大梦桃源事件“,邹恒甫与大学“隔空对话”,如今终于走上了法律程序。中国青年网记者就此采访了传媒和法律界人士,对这一事件及其背后的现象进行解读。
  “一场没有结局的对骂”
  关于北大与邹恒甫的是是非非,大概没有几个人能搞得清楚。但就这场邹恒甫与北大之间的隔空对话而言,“注定就是一个没有结果的对骂而已。”北京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生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说:“在隔空对话以后,邹恒甫在中国的人气肯定会飙升,坦率地讲,不管邹恒甫是不是自诩为‘中国经济学家第一人’其在中国经济学家中的知名度真的不高,自此以后邹恒甫肯定可以步入中国‘一线’经济学家的队伍了,出场费,演讲费肯定也是水涨船高了。隔空对话之后,北大还是北大,还是那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北大。”
  邹恒甫在8月21日的第一条微博中,写道“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王雪生说:“不需要调查,大凡有点头脑的人,大凡精神还算正常的人都知道,邹恒甫是在胡说八道。‘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古往今来,谁有这样的权利?”接下来,邹恒甫谈到了乱搞男女关系、招生腐败、权色交易、学钱勾结、公款吃喝、虚报发票等等。北大如果想要证明院长没有奸淫女服务员应该不难,但是要想证明北大没有乱搞男女关系、没有招生腐败、没有权色交易、没有学钱勾结、没有公款吃喝、没有虚报发票,这个任务简直是不可能的。王雪生律师此前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北大和邹恒甫的对话只能是不了了之,就算起诉了,也不会有什么结果
“不负责任地泼污水,只是借机炒作而已”
  “我觉得,前北大教授邹恒甫微博上称北大院长强奸女服务员,就属于不负责任地泼污水。”中国青年报记者唐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一个著名教授,以这种不负责任的方式污名化一所大学及其同行,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不是说不可以揭北大的丑事,更不是说北大很干净,不会有这样的龌龊事。大学并不是什么圣洁的象牙塔,教授中也有不少“叫兽”,社会有什么病,大学也有同样的病,一些丑陋甚至超出了公众的想像。丑陋的大学问题需要被扒粪,北大当然不能例外,需要大学中人站出来揭丑。
  可是,为什么说邹恒甫这条微博是泼污水呢?“因为这条事关重大的爆料,竟然没有一个旁观者可以证实或者证伪,都是‘北大院长’、‘女服务员’、‘北京教授’、‘系主任’、‘北大淫棍’之类非常模糊的信息,到底是哪一个北大院长或系主任,强奸了哪一个女服务员?外人根本无从查证。”唐轶说:“这样的污名,只能泼到所有院长和系主任身上,还有整个北大的招牌上。”由于没有实指,没有精确的指向,而是笼统的泛指,一扫一大片,受伤害的是一个群体的声誉。而且这种事情,不会有院长或系主任站出来澄清证伪。最关键的是,这种桃色丑闻,根本说不清楚,越纠缠可能越麻烦。没有人愿意主动对号入座去趟这污水、浑水,惹得自己一身臊。
  “这件事并非个案,而暴露了当下舆论空间中一种很下作的炒作手段。”唐轶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说,爆这种无法证实的料,是在“吐痰效应”中把对手的名声搞臭并借机炒作自己而已。“群众的眼睛并非总是雪亮的,这样的爆料常能迷惑一些不明真相的公众,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公安部门在哪里?
  北大和邹恒甫的隔空对话网友反映热烈,但始终没有听到公安部门的声音。王雪生律师认为:“当邹恒甫发出第一条微博的时候,公安机关就应该向邹恒甫调查‘因为有人涉嫌被奸淫’,其如果能提交出证据,就应该立案调查,一查到底。如果提供不出证据,就应该按照治安处罚法对其随意散布虚假消息的行为进行处罚。”王雪生表示,马丁·路德·金曾说:“我最大的痛苦不在于敌人造谣,而在于我的朋友知道真相而保持沉默!”
  微博威力不可小觑
  “邹恒甫夸大式夺人眼球的微博爆料,因其加V身份、北大、情色、教授等子话题而被传送至舆论场中心。” 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阳表示。
  沈阳是国内最早研究微博传播的学者之一,他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以虚拟四两拨现实千斤之用”的微博简直就是‘核武器小型化’。在他的学术研究中,把微博根据粉丝多少和影响力大小归为四个级别:自我、小众、分众和大众。其中大众级别的微博,“言辞不慎,就有可能误伤人群,造成混战局面。”对于这点,沈阳认为“在微博这个新的舆论场中,博主本人的‘自律’,管理平台的‘他律’以及围观网友的‘群律’很重要。”
  作为一个有55022个粉丝的博主,沈阳还有一个身份是“新浪社区委员会专家”。他告诉中国青年网记者,这一社区委员会委员满额是1000人(目前未满额),对于网友提起的不实信息等申诉举报,每次随机抽取7位委员进行仲裁。
  随着“微博非虚拟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将来是否可能出现“网络法庭”实现“微博上的事情在微博上解决”?面对记者这个问题,沈阳表示:“强化社区委员会的功能,提高其公信力,不失为网络自媒体管理发展的方向。而且,这很有可能成为缓和政府与公众之间矛盾的中间润滑力量。”
 “学会如何说话很重要!”
  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严锋是新浪微博具有16万粉丝的著名博主,他在接受中国青年网记者采访时说,“在微博上‘言论自由’和‘言论放纵’之间目前还没有也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
  尽管如此,“微博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不是爱与恨的问题了,不管爱与不爱,它已经是一种生活方式了。”严锋说,“喧嚣和浮躁存在,但就像那句话,‘不能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倒掉。’”
  微博界有这样的比喻:当你的粉丝超过100人时,你就像是一本内刊;超过1000人,你就像个布告栏;超过1万人,你就好比一本杂志;超过10万人,你就是一份都市报;超过1000万人,你就成了一家电视台。
  在用“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这样绝对的话语爆猛料9天之后,邹恒甫一句“我说话往往夸大,这是我的一贯风格。”再次让众人哗然。这个粉丝逾20万,影响力“超过一份都市报”的博主,且不论其掌握的真正证据有多少,其说话方式已为人诟病。
  “公众传播的环境中,说话其实是很需要训练和磨练的。”沈阳对中国青年网记者说,“微博是一个社会协调的试验场,传统渠道的壅塞使这一新媒体赋予民众的话语权显得格外珍贵。但与此同时,在这里,学习如何说话,是一项必修课。”
  对于个体来说,公民缺少的是媒介素养的学习。对于机构来说,如何应对危机,如何发声也是需要学习和在实践中探索的课题。
  在邹恒甫事件中,北大没有用官方微博来回应,而是采用官方新闻网站来回应。北大有反应,但反应还是慢了。“这是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这说明博弈方的个体,充分意识到了微博的威力。而在传统舆论场中相对强势的机构,并没有做好准备迎接这样的挑战。”
  沈阳说,“我认为,机构微博还没有得到足够多的重视。直面网友需要勇气,也存在高风险。但是挺过高风险,直接对话公众终究更加便利,也将取得更大的主动权。”
  “发布信息要负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代,很多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引起巨大的关注,这在以前是没有的。微博在现代社会交流和信息的传播发挥了越来越多的作用,但很多发微博的人受自身教育程度和成长经历的不同,主观色彩会浓厚些,不一定会全面、真实、客观地了解事情的全过程,有些言论难免有失偏颇,而且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歪曲事实的现象也很多。” 郭建萍律师认为发微博的人要对自己有约束。
  南方都市报记者韩福东认为,在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三审制,一些信息会被过滤掉,并不是有闻必录的。而现在,网上大量的信息,尤其像邹恒甫这样有很多粉丝的人,信息通过层层转发会被几何级数般放大,传播效果更快。然而自媒体目前约束机制有所缺失,很容易失控,而且因为社会价值判断标准在变,有些人认为自己就是监督,立场正确,哪怕监督出错也无所谓。今后网上的这种谩骂和攻击可能还会更强,“这也提醒那些自媒体领袖,发布信息应该更加负责任。”
用法律武器维权才是正道
  一个人或单位被微博、尤其是被名人微博侵权应如何处理?郭建萍律师告诉记者,受名人微博侵权的人也可通过刑法和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对微博也能起到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北京某财经媒体记者梁嘉琳也认为,关于邹恒甫的爆料,北大应该要好好调查,给社会一个能令大家满意的真实的结果。“不管是否对错,都应该调查到底,只存在两种结果,都是处理违法违规教职人员,一种是处理“涉嫌奸淫”学者,一种是处理“涉嫌诽谤”学者。”梁嘉琳还建议引入独立第三方调查,如“钱云会事件”、“躲猫猫事件”引入的“网民调查团”,增强网络公信力;二是邹恒甫若有底气,应该把举报资料直接给教育部或纪委,让相关主管部门权威决断;三是在调查结论完成后,应该“对簿公堂”,保障旁听,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中国青年报记者唐轶让邹恒甫直接拿出证据,“如果邹恒甫真掌握了什么证据,真知道什么事实,不妨指名道姓地说出来,直接说北大哪一位院长强奸了哪个女服务员,有什么样的证据。话说到这种露骨的程度,说了北大的名字,而且是‘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这种涉及刑事指控的信息,已经不能用‘害怕受到打击’、‘保护当事人’作借口了,事关一所大学的名誉和一个群体的形象,必须说清楚。”
  “邹恒甫虽然已经回应表示与北大联系提交了一些材料,但是好像提交的材料里面也没有什么相关的明确的证据,有些只是听到的传闻,就目前来看,邹恒甫有造谣和构陷的嫌疑了。”南方都市报记者韩福东说:“邹恒甫作为一个较有影响力的学者,这么做是不太光明的,有损自身的公信力,同时对于北大来说,也有很大的伤害,很多人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在关注着它,事件发展还有待观察。”
  北京某报社编辑张磊明确表态:“我认为,质疑爆料都可以,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邹恒甫明显夸大事实,他应该为此承担责任。”“至于造谣传谣,该负责的负责,但要区分是恶意造谣还是合理质疑,这个度难把握,应有一个标准。”
  《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没有造谣罪一说。
  侮辱、诽谤罪的对象是自然人,并且是特定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或者国家机关。在我国《刑法学》教科书上,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今天下午,北京大学宣布正式起诉邹恒甫,双方这场论战正式进入了法律程序,让我们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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