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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15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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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我省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引导支持为辅。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对象是指世界一流、对我省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顶尖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科研团队。
第四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科研团队的引进工作,负责确定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评审标准,审定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引进名单,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引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成立“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专项办公室”(简称“专项办”),负责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各项日常事务。专项办成员由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具体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科技厅承办。
第六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制定创新科研团队引进目录和年度工作计划,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多渠道向省内外公布引进需求。
第七条 评审工作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专项办一般每年组织1至2次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
第八条 申报评审的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特色鲜明的核心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目标,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九条 用人单位是创新科研团队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引进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物色拟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进行接洽并签订初步引进协议后,经各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的党委组织部门和科技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上报专项办。中直驻粤单位和省直单位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可在真实性审核后直接上报专项办。尚未有承接单位的创新科研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请,专项办在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必须填报《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申报书》(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初审。
(一)初审工作由专项办负责;
(二)专项办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匿名函审。
(一)匿名函审工作由专项办根据团队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内外同行顶尖专家组成,对每个团队进行匿名函审的专家应不少于9名。
(二)该阶段重点是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学术水平进行评判,由抽取出来的同行顶尖专家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函审,匿名函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工作由专项办组织科研、技术、管理、财务投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进行现场评审。专家委员会由11位专家组成,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50%,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外籍专家参与。
(二)现场评审采取拟引进创新科研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口头答辩、小组讨论、无记名投票等形式。现场评审后形成书面推荐和资金资助意见。
 
第五章 报批和公示
第十五条 专项办综合匿名评审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推荐名单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工作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后,一般应在省内一定范围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七条 公示无异议的,经省政府审议批准后下达资金资助计划。专项办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手续按原有引进渠道办理。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与责任义务。
(一)引进创新科研团队与专项办签订协议。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必须与专项办签订工作期限5年以上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就合作项目、资金使用、工作待遇、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引进人才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二)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引进国内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将人事关系及档案转至用人单位,全职在单位工作。引进海外创新科研团队,团队成员应保证每年至少累计有6个月时间在用人单位工作。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完成约定的项目和任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三)用人单位与专项办签订协议。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省财政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下达。原则上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正式到位后首次发放经费总额的30%,剩余的70%按项目计划从第3年起逐年支付,每年的年终检查合格后,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下达。如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因工作需要有特殊要求的,专项经费的下达可通过协商后,以适当方式发放。
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创新科研团队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专项经费由创新科研团队与用人单位联合制定详细的经费使用方案,报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经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下达。
第二十一条 年度检查。创新科研团队工作2年后,从第3年开始,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由专项办和用人单位对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的职责履行情况、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专项经费停发,连续2年检查不合格者,终止发放专项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期满评估验收。项目期满后,由专项办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管理等进行期满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继续发放剩余工作经费。对项目执行效果差的,视情况要求其退回剩余经费或全部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本评审暂行办法的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专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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