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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23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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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校人字〔2007〕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遴选更多的国内外优秀学者,培养和造就一批国际、国内著名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推进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高学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在现有特聘教授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学校主要在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国防科工委重点学科、“211工程”建设学科、新兴交叉学科、重要的基础学科以及重点建设的专业、重点实验室和教学基地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我校学科发展规划相结合,申请设岗学科及所在学院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能够保证为受聘者配备相应的学术梯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及前沿领域讲座,积极推动本学科领域的教育教学水平,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领域在原有基础上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为提升本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作出实质性贡献;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技术前沿,争取获国家级基金资助或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4、参与和指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吸引海内外杰出人才,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通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在学术骨干的选拔、引进、培养和使用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5、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本学科在国际、国内的影响;
6、全面提升自身学术水平,争取入选国家人才计划。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五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服务我国的科技教育事业,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过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原则上应在一流大学或研究机构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现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具有很好的学术背景和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特别是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其学术活动及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有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7、能保证聘期内全职在我校工作。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六条  特聘教授面向校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通过个人申请、学院评议、校内外专家通信评审、学校评审及审批等程序遴选后聘任,由校长颁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聘教授”聘书,聘期三年。具体程序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暂行办法》。
第五章  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第七条  学校将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研究和生活的环境,具体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暂行办法》。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照与特聘教授签订的聘任合同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按以下规定进行:
1、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考核,重点考察受聘者在受聘学科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和做出的贡献;
2、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及注重实效的原则;
3、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学院负责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聘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对特聘教授进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时,受聘者须提交聘期总结报告,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以及岗位工作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由学校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布;
4、考核结论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年度考核合格,可继续受聘;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合同。特聘教授聘期结束后,如考核等级为“合格”可根据学校及学科发展的需要,由考核组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续聘期三年。考核等级为“优秀”可直接续聘三年。第二个续聘期期满后其所在的特聘教授岗位自动取消。如因退休、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上岗者,或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将不再被聘为特聘教授。
第九条  特聘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侵犯学校权益,或违反校规校纪,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经查实后,解除聘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第十条  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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