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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2011年11月23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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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商洛学院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2010—2020)》、《商洛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等文件精神,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带动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实施“人才立校、人才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面向需求、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确保急需”的原则,把师资队伍建设与学科专业建设相结合,向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倾斜,通过学科专业建设凝聚和培养人才。
第三条  学院鼓励按照学术团队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能够填补学科空白或解决商洛、陕西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和学术带头人,并为之营造可以充分发挥才干的内外部环境。
第四条  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采用公开引进,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目标考核,合同管理的弹性引进运行机制,以正式调入为主要引进方式。
第五条  学院干部人事处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六条  主要在教师岗位引进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授、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应届博士以及相当于同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第七条  引进的教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副教授不超过45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第八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在校工作时间至少8年。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教授享受以下待遇:
一、具有博士学位
安家费25万元;依据签订的聘期合同每年提供学术活动专项经费3万元左右,用于支持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各类学术活动。
二、具有硕士学位
安家费20万元;依据签订的聘期合同每年提供学术活动专项经费3万元左右,用于支持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享受以下待遇:
安家费20万元;依据签订的聘期合同每年提供学术活动专项经费2万元左右,用于支持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应届博士享受以下待遇:
安家费15万元;共提供学术活动专项经费(含科研启动费)5万元,用于支持与履行岗位职责有关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引进的各类人才根据本人需要,由所在系配备研究助手。其配偶符合人事厅规定的进人条件可正式调学院工作;如果不符合进人条件,可按照人事派遣的形式解决工作问题。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程序是:
    1、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等相关规定,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及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并报送干部人事处初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干部人事处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最后向省内外公开引进。各系部要主动联系,积极物色人选。
2、应聘者提出书面应聘申请,并附加能够反映本人学历、经历、业绩的基本资料。用人系(部)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及研究成果进行初审同意后报送干部人事处。
3、干部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入选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并与同意聘用的应聘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及聘期目标任务等协商一致后草拟聘用合同及目标责任书,然后上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4、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应聘者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及目标责任书。
5、干部人事处按照要求,协调有关部门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  引进教授的主要岗位职责:
1、指导、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达到省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2、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学术梯队,带动并形成一支具有国家课题攻关能力的学术团队。
3、为本科生开设核心课程或能够反映本学科专业领域前沿的选修课。
第十五条  引进副教授的主要岗位职责:
1、指导、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达到省内同领域先进水平。
2、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学术梯队,协助申报国家级研究课题或国际合作项目,联系或指导青年骨干教师赴国外参加研修,指导本领域青年教师在国际期刊发表论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带动并形成一支能够跟踪国际科技前沿、具有重大科技创新能力的学术团队。
3、参与或指导教学模式、专业设置及课程体系的改革,每年为本科生开设1门核心课程或能够反映本学科领域前沿的选修课。
第十六条  引进的其它高层次人才按照学院科研项目或对口的人才计划制定相应的主要岗位职责。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聘用制,每个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个年度期末,由所在系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干部人事处;在聘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按照聘用合同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干部人事处组织专家组成员进行聘期届满评估,评估结果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核。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连续2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院解除其聘用合同,收回支付的待遇;聘期届满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其续聘申报资格,收回支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聘期内,学院原则上不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解聘、自费出国、调出等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者,学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于高层次特殊人才的引进,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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