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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外聘教授暂行规定
2011年11月23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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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大学外聘教授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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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学校办学的需要,促进办学层次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各单位可根据自己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为规范此项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外聘教授的条件
(一)名誉教授必须是国内外杰出的教授、学者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知名人士。
(二)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必须是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在高校和科研系统中知名度高,享有较高声誉的教授或相应职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兼职教授的工作任务
    (一)承担紧缺课程的教学任务、专题讲座。
    (二)指导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编写,或参与筹建拟新开专业、博士点、硕士点等的工作。
    (三)联系并合作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同时担当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三、申请外聘教授的程序与办法
    (一)各单位根据需要提前一个月填报《广州大学外聘教授审批表》,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并由校长签发聘书。
(三)聘请兼职教授聘期一般为二年。聘用单位需与受聘人签订协议,明确职责。聘任期满,自动终止聘任。若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报学校审批,可办理续聘手续,。
    四、外聘教授的考核
 聘请兼职教授的所在单位,按聘请协议规定的任务,每年对其工作业绩与工作态度进行一次考核鉴定,两年期满进行全面考核鉴定,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凡经年度考核或期满考核认为没有严格履行职责,业绩不突出者,即取消兼职资格。
 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一般不进行年度考核。
五、其它
外聘教授,从开始联系到来校工作过程中的交通、住宿、聘任仪式等接待工作及费用,统一由聘用单位负责。
受聘兼职教授的酬金由各聘用单位确定和支付,住房由学校协调解决。
    六、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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