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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2011年11月7日    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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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国(境)外
                                 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的示范工作,规范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拓展我省引智事业,使引智工作在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引智工作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福建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引进国(境)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成果的示范工作,规范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引智示范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拓展我省引智事业,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智成果,是指通过聘请国(境)外(含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专家来闽指导或派遣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等引智工作为主的方式,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福建省人事厅对在引智工作中取得显著引智成果,且其成果具有较大示范价值的引智单位,确认为“福建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
     第四条   建立引智示范单位是我省引进国(境)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省人事厅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建立引智示范单位,通过建立引智示范单位,完善引智示范体系,促进引智成果推广、应用,实现引智工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引智示范单位的建立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引智示范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福建省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重视引智工作,拥有水平较高的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具备持续引进、消化、吸收能力,经省人事厅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其取得的引智成果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省内同行具有领先地位,对当地、周边地区、本行业及相关领域有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引智工作经验或工作模式值得宣传、示范、借鉴或推广。
3、重视示范单位建设,自愿开展引智成果示范工作。
第六条   引智示范单位的建立应考虑区域和行业的合理布局,集中引智资源,增强示范推广效应。对同一项引智成果,全省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引智示范单位。
第三章    引智示范单位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各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1、各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推荐申报函;
2、《福建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申请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式两份,申请表相应的电子文档(WORD软件文件)一份。
第八条   福建省人事厅所属福建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申报受理工作,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由行业专家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福建省人事厅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认引智示范单位并予以公布,向被确认单位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九条   福建省人事厅根据我省引智示范单位建设发展规划,每2-3年组织一次申报评审活动。  
第四章    引智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福建省人事厅是引智示范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引智示范单位发展规划、管理政策的制定和示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并对引智示范单位提供以下支持:
1、宣传报道引智示范单位的引智成果及示范工作;
2、支持引智示范单位申报示范推广项目、聘请国(境)外专家、出国(境)培训项目,对面向欠发达、贫困山区实施的示范推广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3、协助提供信息和渠道,促进引智示范单位开展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活动、引进智力活动以及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
4、推荐参评国家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示范单位。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部门协助省人事厅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引智示范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扶持。
第十二条   引智示范单位是引智成果示范工作的主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示范工作;
2、接受各级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通过宣传、展览、推介、培训、交流和成果应用、转让等方式积极实施示范计划,宣传引智成果及其引智工作模式和经验,扩大引智工作影响,扩大成果的受益面。
第十三条   引智示范单位确认的有效期为五年。引智示范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二年一次引智示范工作总结,向各设区市人事局或省直部门和福建省人事厅所属福建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书面总结材料。总结材料重点应体现在本年度开展示范工作及其他引智工作的情况与成效。引智示范单位开展示范工作情况作为福建省人事厅给予提供相关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引智示范单位确认的有效期期满后自动终止。命名有效期的第五年或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程序重新申报,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重新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人事局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区的引智示范单位,并报福建省人事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农业引智成果推广示范基地建立与管理试行办法》(闽人发〔2001〕1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省引进国(境)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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