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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引进人才特殊待遇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29日    中国博士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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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电人[2013]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我校办学层次和办学水平,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向纵深发展,增强学校的核心竞争能力,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特殊待遇保障工作,在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相关学院及职能部门共同负责落实。
第三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工作和落实引进人才待遇等。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由人事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全职引进的符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的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的学术骨干与后备人才。
第二章 待遇
第五条 引进人才聘期一般为5年。第一层次人才实行终身(长期)聘任。
第六条 学校为全职引进人才提供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同时提供特殊津贴、平台建设经费(科研启动经费)、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周转房等特殊待遇。
第七条 符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的高层次人才,双方协商可实行年薪制(年薪包含工资、津贴、奖励等)。
第三章 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经《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第一、二、三、四层次高层次人才,根据配偶情况,学校酌情解决配偶工作。其他人才的配偶符合学校公开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九条 学校帮助、协调引进人才的户籍、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人才引进后的各项服务和管理,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有条件的学院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引进人才予以一定的经费配套,报学校备案。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中符合学校或上级有关人才项目选拔和申报条件的,学校将予以积极推荐。对于受聘期间获得学校或政府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的,实行“就高”原则,即政府人才类岗位津贴(奖励)低于学校特殊津贴的,则由学校按规定补足;反之,则不再享受学校特殊津贴。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到校1年内取得标志性成果,符合《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第一、二、三层次直接认定条件的,经双方协商可重新签订协议,并按“就高原则”兑现待遇。
第十三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由学校、学院(学科)与引进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合同内容应明确包含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待遇等。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由所在学院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进行,结果报学校备案;中期考核一般在合同过半后第一个月进行,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评估,结果报学校审核;期满考核由学校组织,按聘任合同中确定的岗位职责任务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终止人才引进相关的待遇、配套等,情节严重的,学校解除聘任合同。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所享受购房补助的50%,奖励金额在购房补助中分5年发放。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包括提前离职、或考核不合格等),并因此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有提供的特殊待遇如涉及税费,由引进人才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如学校此前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2013-2014年度人才引进待遇及相关说明
一、引进待遇标准
人才类别
平台建设经费
及科研启动费
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
薪酬(二选一)
备注
津贴/年(万)
年薪(万)
1000万以上
500万
/
300-500
 
理工科500万;
人文社科200万
200万或提供人才专用房(150平方米)
/
80-150
实行年薪制的人才,其薪资根据人才不同情况以及目标及完成情况调整。
人文社科50万;理工科100万
150万或提供人才专用房(120平方米)
15-30
30-45
人文社科35/50万;理工科70/100万
80万或提供人才专用房(90平方米)
10/7
20-30
人文社科5万,理科8万,工科10万
50万
5
18
人文社科3万,理科5万,工科8万
35万
5
15
其他正高
人文社科3万,理科4万,工科5万
30万
根据实际工作业绩发放
 
其他博士
人文社科2万,理科3万,工科4万
28万
 
二、相关要求
(一)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引进人才到校满试用期后,可向学校申请住房安置或购房补助。
1.住房安置。享受人才专用房的,不再享受学校购房补助,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货币化住房补贴。
2.购房补助。引进人才在杭购房后,可向学校申请首期借款,借款为购房补助总额的50%,其余补助款分10年等比例予以发放,工作满10年,首期借款自动转为补贴,如服务不满10年离校,退回首期借款。所享受购房补助已包含政府货币化住房补贴。
(二)平台建设经费。平台建设经费以项目的方式由引进人才提出申请,经人事处核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核。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项目开支要符合国家和学校财经纪律,不得用于其他与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于出国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第四层次及以上人才的平台建设费中,科研启动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实验室建设经费一般不得低于平台建设经费总额(不含科研启动经费)的50%。
(三)引进人才配偶以事业编制身份在学校工作的有关住房补贴规定如下:
1.双方同属引进人才,符合学校相应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一方享受学校人才引进有关待遇,另外一方可选择享受学校人才引进购房补助标准的50%或政府货币化住房补贴;
2.引进人才配偶入校前已在学校工作的或通过公开招聘自主应聘到学校工作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货币化住房补贴。
3.配偶不符合学校公开招聘条件,属于照顾性解决的,引进人才享受的购房补助额度减少25%,但其配偶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货币化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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